沧州市非物质文化遗产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国家级、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及代表性传承人专项补助资金使用和管理的通知
各县(市、区)文广新局,市体育局: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国家级、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及代表性传承人专项补助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严肃资金使用纪律。经研究决定,沧州市文广新局下发我市获国家级、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及代表性传承人保护专项补助资金使用和管理有关事项。现做如下通知:
一、规范国家级、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补助资金使用范围
1、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严格执行国家财政部、文化部《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冀财教[2012]111号)文件, 有关专项资金管理等财务方面的法律法规。
2、国家级、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保护专项补助资金是:中央和省政府设立的专门用于支持地方非遗保护工作的专项资金。应用于国家级、省级名录项目的调查、研究;保护规划的制定;运用文字、图片、音像、多媒体等方式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系统的记录;资料的抢救、整理和出版;代表性实物资料的征集;资料数据库的建设;资助代表性传承人开展传习活动;编撰相关教材;开展项目宣传展示、展览和展演活动等。
3、受中央、省财政资助的国家级、省级非遗项目所在市体育局、县(市、区)要在当年度专项资金申报书范围内专款专用。国家、河北省对我市资助的国家级、省级非遗项目代表性传承人进行专项补助,要及时足额发放给国家级、省级非遗项目代表性传承人。
4、生产性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省级项目不列入补助范围。根据国家文化部下发的《关于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生产性保护的指导意见》中是专指:传统技艺类的酒类、民间美食类和传统医药类的非遗项目。
二、强化财经纪律,切实加强对国家级、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补助专项资金的管理和监督
1、各国家级、省级非遗项目所在县(市、区),沧州市体育局要专门设立国家级、省级非遗项目补助专项资金财务明细帐目(非遗项目补助专项资金财务明细帐目只是流水帐,记录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各地要将票据复印一份,原票据到各地支付中心报账,复印件要如实填写非遗项目所发生的费用,经四方汇签后和非遗项目补助专项资金财务明细帐目一同保存),及时记录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以备上级检查,确保每一分钱都用于项目保护上。项目补助专项资金年度结余经费要转入下一年使用。
2、要建立严格的监督机制。国家级、省级非遗项目补助专项资金要有项目保护单位法人、经办人、单位主管会计、县(市、区)主管部门领导签字。项目保护单位不是文广新系统的,文广新局要切实负起监管责任,每二个月对其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审计一次。沧州市文广新局每半年将派出联合检查督导组,具体检查督导国家级、省级非遗项目保护专项资金使用与管理情况。
3、专项资金不可用于基建工程,更不可用于单位人员工资或福利发放。要坚持分级负责,专款专用的原则。任何单位、部门和个人都不得截留,更不能以县(市、区)财政统一使用资金的名义,挪用或挤占非遗专项资金。
4、以上管理和监督制度要严格遵守。发现单位、部门和个人截留、挪用或挤占专项资金情况发生的,将依据有关党纪政纪处分条例给予党纪政纪处分。违反法律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第五章“法律责任”中的有关规定,追究其法律责任。
三、建立国家级、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保护专项资金使用与管理报告制度
各国家级省级非遗项目所在县(市、区)要将上一年度当地国家级、省级非遗项目专项资金管理与使用情况,报沧州市文广新局文艺科,报送时间为每年1月18日前。
沧州市文广新局
二O一五年九月十一日